重要函釋:「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

建立日期:114-11-04
一、依教育部函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曾任依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之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行政法人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並得於旨揭令釋發布後3個月內申請辦理改敘,溯自令釋發布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如有符合上開情形者,請於115年1月15日前檢附相關資料送人事室辦理。
三、檢送教育部114年10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363B號函,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倘有任何疑義請洽人事室承辦人:鄭佳琪
電話:04-22213108分機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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