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轉行政院書函,有關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乙案。
二、放寬補助規定如下:
(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如下:(以下情事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1、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2、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
3、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
4、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5、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法第4條1項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如下:(以下情事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1、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2、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須照顧。
3、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
4、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5、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如下:(以下情事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1、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2、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
(四)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法第4條1項4款、第2項第4款如下:(以下情事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1、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2、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須照顧。
三、公教人員於來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 嗣於來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 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