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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函釋:「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
重要函釋:「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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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114-11-04
一、依教育部函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曾任依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之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行政法人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並得於旨揭令釋發布後3個月內申請辦理改敘,溯自令釋發布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如有符合上開情形者,請於
115年1月15日前
檢附相關資料送人事室辦理。
三、檢送教育部114年10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363B號函,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倘有任何疑義請洽人事室承辦人:鄭佳琪
電話:04-22213108分機2109
相關下載
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
教育部1141015函
更新日期:1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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