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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假勤惰

建立日期:110-08-24
連續服務年資 未滿1年 滿1年自
第2年起
滿3年自
第4年起
滿6年自
第7年起
滿9年自
第10年起
滿14年自
第15年起
可休日數 0日 7日 14日 21日 28日 30日
年資對照 未滿1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自第15年起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 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第三年一月起 ,依前項規定給假。

(依規定公務人員事假每年有7日、教師每學年有7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更新日期:11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