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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結婚、生育、子女教育)

建立日期:108-09-17

當您要結婚時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

婚假

編制內公務人員、教師、助教:
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契僱人員、專業助理、專案教師:
婚假八日,工資照給,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附結婚登記證書及戶籍登入結婚證明。

結婚補助
(原生活津貼)

1.應於結婚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2.補助二個月薪俸額(本俸)。
3.夫妻二人均可申請,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補助。
備註:適用勞基法人員無結婚補助。

繳驗戶口名簿。

參加健保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當懷孕待產時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

產前假
&
產檢假

編制內公務人員、教師
1.編制內公務人員、教師懷孕者給產前假八日,並應於分娩前請畢;契僱人員、專業助理、專案教師懷孕者給有薪之產檢假五日,並應於分娩前請畢
 2.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應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或是媽媽手冊之封面影本,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娩假

編制內公務人員、教師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可分次請,累計上限不得超過12日。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流產假
&
產假

編制內公務人員、教師
1.懷孕20週以上者,42日。
2.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者,21日。
3.懷孕未滿12者,14日。
4.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並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契僱人員、專業助理、專案教師:
1.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產假四星期。2.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產假一星期。
3.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產假五日。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陪產假

1.配偶懷孕20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5日,得分次請
2.應於分娩日前後十五日內(含例假日)請畢,並得以時計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當嬰兒出生時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

娩假

編制內公務人員、教師
娩假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可扣除例假日)
契僱人員、專業助理、專案教師:
產假八星期(含例假日)。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陪產假

1.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5得分次請
2.應於分娩日前後十五日內(含例假日)請畢,並得以時計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生育補助

1.應於生育後三個月內申請。
2.補助二個月薪俸額(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外)。
3.

a、支給對象及條件

   (一)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 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b、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1.申請表一份。
2.出生證明正本一份。
3.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4.如配偶亦為軍公教人員,應另檢 附未申請本項補助之證明。

住院慰問金

1.參加台灣省教育會會員互助會者,生育住院時,每天由該會發給住院慰問金三00元,但一年內住院慰問金(含因病住院)總計以九000元為限。
2.應自住院生育起三個月內申請。

1.住院慰問金申請書申一份(須註明住出院日期)。
2.住院診斷書正本一份。
3.本校准娩假單影本一份。

參加健保

1.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2.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戶口名簿影印本

 

子女教育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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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