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要結婚時
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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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編制內公務人員、教師、助教: |
附結婚登記證書及戶籍登入結婚證明。 |
結婚補助 |
1.應於結婚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
繳驗戶口名簿。 |
參加健保 |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當懷孕待產時
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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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假 |
編制內公務人員、教師 |
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應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或是媽媽手冊之封面影本,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
娩假 |
編制內公務人員、教師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可分次請,累計上限不得超過12日。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流產假 |
編制內公務人員、教師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
陪產假 |
1.配偶懷孕20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5日,得分次請。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當嬰兒出生時
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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娩假 |
編制內公務人員、教師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陪產假 |
1.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5日,得分次請。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生育補助 |
1.應於生育後三個月內申請。 a、支給對象及條件 (一)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 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b、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
1.申請表一份。 |
住院慰問金 |
1.參加台灣省教育會會員互助會者,生育住院時,每天由該會發給住院慰問金三00元,但一年內住院慰問金(含因病住院)總計以九000元為限。 |
1.住院慰問金申請書申一份(須註明住出院日期)。 |
參加健保 |
1.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
戶口名簿影印本 |
子女教育補助費
參考相關下載-子女教育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