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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

建立日期:115-03-19
本案修正主要係明定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應向縣政府、直轄市政府申請(第1項);增訂各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有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大陸地區後失聯者,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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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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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