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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申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陸港澳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

建立日期:115-04-10
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陸前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香港或澳門地區,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通報作業,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相關下載
115AG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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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306教育部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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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