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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11503
教育部重申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陸港澳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
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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